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市场〔2007〕828号
发布日期:2007-11-27
执行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1900-1-1
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生猪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储备原则
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转换制度,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生猪储备企业与数量
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企业为经省经贸委审定获得省级储备资质的生猪养殖企业,储备数量按省政府要求确定,具体安排地点、企业和数量由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
三、储备操作单位
(一)操作单位。省经贸委委托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具体操作单位,相关人员从中心抽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和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二)质检单位。由省经贸委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
四、生猪储备操作管理
(一)合同签订。省级生猪储备合同每批签订一次,合同签订时间在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储备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由储备操作单位召开省级生猪储备合同签订会,操作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入储时间。储备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承储企业要完成生猪储备的入库(栏)工作,要求储备生猪存栏结构为30公斤以上占50%, 60公斤以上占40%,85公斤以上占10%,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库(栏)单》报操作单位,在栏管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
(三)保证金制度。为保证生猪储备数量真实,承储企业应按照生猪储备入储计划,每头交纳保证金10元,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汇至省经贸委设立的省级生猪储备专户。承储企业违反合同,操作单位可报请省经贸委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上缴省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10日内,操作单位应报请省经贸委退回保证金(若连续承当储备任务,保证金可不退还,直接抵作下一批储备任务保证金)。
(四)出栏时间。省级生猪储备每批存栏4个月,在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计划,由操作单位组织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完成出栏计划,承储企业可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轮换。
(五)紧急动用。省级生猪储备的动用权在省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情,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肉类市场异常波动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达的储备动用计划,由操作单位组织承储企业进行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生猪动用计划。
(六)质量检查。省级生猪储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每轮抽检一次的方式,由省经贸委委托的质检单位进行。质检单位接到检验通知书时,应及时组织开展储备生猪的检验工作。检验重点为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测定、尿液检查等,检验内容主要是饲料中的砷、镉、氯霉素,生猪中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磺胺类、已烯雌酚等含量是否超过标准或被检出。
(七)台帐管理。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要分别建立储备生猪的计算机台帐管理,台帐内容包括生猪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病死生猪及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出栏及产地检疫记录表,并按月通过计算机台帐系统向省经贸委报送有关信息。
(八)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省级生猪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五、储备补贴标准与结算方式
(一)补贴标准。省级生猪储备的财政补贴包括生产补贴和利息补助两项。生产补贴标准按省下达的储备计划每批每头补贴30元,利息补贴按每头500元贷款额度、4个月期限、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申报与拨款程序。每批储备任务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由操作单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下拨生猪储备财政补贴款。
(三)结算程序。省经贸委、财政厅收到操作单位关于下拨补贴款的报告后,核定补贴金额并联合下达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存栏商品猪数量和结构达不到计划任务要求的一律不予补贴,并没收保证金。
六、生猪储备的监管。生猪储备的操作单位要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生猪储备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储备数量不真实等问题,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处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操作单位、承储企业、质检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附件1:
委 托 书
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具体操作事项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给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办理。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事项的权限为《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第七条规定的操作单位的管理权限。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应在该管理办 后果由其承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受委托组织名称(盖章): 委托机关名称(盖章):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福建省经贸委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操作单位):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乙方(承储企业):
根据《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省级生猪储备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生猪品种及数量
编号 基地场名称 生猪品种 储备数量(头/吨)
第二条 储存方式
省级生猪储备是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生猪,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省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体生猪。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储存期限
自2007年 月至2008年 月。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生猪储备的入栏工作,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生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生猪数量充足、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
2、乙方必须保证储备生猪头重30公斤以上的占计划总量的50%以上,头重60公斤以上的占40%以上,头重85公斤以上的占10%以上。
3、为保证储备生猪的完整和安全,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每头生猪1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省级生猪储备专户。帐户名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华林支行,帐号:7341610182600070227.
4、为保证生猪储备质量合格,由省经贸委确定的检测机构对在栏的储备生猪实行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重点检查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猪尿液、疫病防治等。
5、甲方将对乙方执行生猪储备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生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允许按照规定消毒后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生猪储备所需资金由乙方根据承储数量,按照每吨10000元的额度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省财政按计划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补利息。
2、生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应于储备生猪出栏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栏和动用
1、在本轮次计划期内,乙方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储备生猪轮换,生猪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轮入。
2、本轮次储备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栏计划,向乙方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生猪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全省平均饲养成本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请省财政厅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和报请省经贸委取消乙方承储企业资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储备生猪卫生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
4、存储期限内品种数量与下达的计划和本合同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储备生猪。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第四条第3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生效,本轮次出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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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