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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时间:2008-01-09

发文单位: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  号: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8-1-9

执行日期:2008-1-9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生产、流通。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 的规定,加强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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