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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9-13

发文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鞍政办发〔2007〕78号

发布日期:2007-9-13

执行日期:2007-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的实施意见

  近期,猪肉、蛋、油等副食品价格以及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突破了国家和省、市将涨幅控制在3.0%以内的价格调控目标。为了有效遏制当前价格上涨趋势,力争在年底前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全省平均线以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持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实行居民消费价格调控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

  (一)认真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责任制。要按照在年底前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全省平均线以下的调控目标,进行分月测算,制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稳定市场物价,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消费价格调控措施公布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责任部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责任单位)

  二、加强市场价格综合监测,做到科学预警

  (二)做好市场价格综合监测。要认真做好粮食(包括玉米和饲料)、猪肉、牛羊肉、食用油、禽蛋、蔬菜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坚持每周3次上报。还要加强对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建设。要加快我市粮食市场监测网点建设,逐步形成点多、面广、渠道畅通的粮食价格信息采集网络;要加强全市现有的29个粮食价格监测点的管理,加大监测密度和频率,及时准确地跟踪和搜集粮油市场的动态变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责任部门:市粮食局)

  (四)建立价格预警机制。要加强对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变动情况的苗头性、趋势性和关联性分析,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当前,要特别做好对生猪生产、供应、消费形势的经常性分析与预测。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要随时按程序上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用必要手段,遏制价格过快上涨势头。(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动物卫生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

  三、严控政府提价,审慎价格干预

  (五)严格价格管理。对市级管理的价格年内不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县(市)政府管理的价格,年内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价格宏观调控政策,对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如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按管理权限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四、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增加市场供应

  (六)落实母猪补贴政策。要按照省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种猪场和二元母猪场给予扶持,认真落实好省财政投入30万元补助我市原种猪场的有关工作。同时,市、县(市)有关部门要按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抓紧落实对二元母猪场和饲养户给予补贴的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农委、动物卫生监管局、财政局)

  (七)积极发展生猪专业合作社。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试点资金,培育一批高标准的生猪专业合作社;引导现有的生猪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的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进一步发挥养猪行业协会作用,提高散养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应对市场波动及风险的能力。(责任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财政局)

  (八)加大对生猪标准化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要引导、鼓励养殖户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要组织开展省、市两级畜牧小区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畜牧小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无公害产品、产地的认定,优先争取国家、省级畜牧业项目。(责任部门:市农委、动物卫生监管局、财政局)

  (九)抓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疫苗经费以及疫病监测经费。要切实加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确保免疫效果。要加强饲养管理、日常消毒、免疫效果监测和检疫监督工作,严格生猪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强化标识管理。要做好突发疫情应急资金准备和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责任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五、加强涨价商品的储备,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十)发挥价调基金的市场调控作用。要加大价调基金征收力度,继续减免市内8至10月的生猪屠宰费和检疫费,发挥价调基金在促进生产、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县(市)、区也应依据自身财政状况,酌情投入价调基金减免生猪屠宰费和检疫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十一)强化猪肉储备。要充分发挥定点屠宰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作用,组织货源,千方百计增加猪肉供给,重点保障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市场供应。要研究制定《鞍山市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抓紧安排储备1200吨冷鲜肉,切实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不脱销、不断档,实现以量稳价。(责任单位:市商委、财政局)

  (十二)完善粮食储备。要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6号)精神,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在做好市本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县(市)区粮食储备指标的落实,必须确保调得动,用得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十三)严格执行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上市畜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加施检疫印讫,严防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上市,确保上市畜产品为安全畜产品。(责任单位: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抓住节日期间食品消费集中的特点,组织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查处猪肉黑加工点,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动物卫生监管局、公安局、质监局)

  (十五)加大价格监管力度。要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各部门、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要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及其制品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价格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三类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 责任。(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调整土地供应的结构。适当地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当中的比重,要着重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十七)确保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供应量。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的住房建设,要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住房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十八)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增加廉租房的供应,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十九)开展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要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7号),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制度。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发布虚假信息、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预售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二十)规范入住环节收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鞍价发(2007)63号),对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禁止,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入住环节收费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房产局)

  八、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及时掌握低收入群体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等情况,加大临时困难救助的力度,采取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不因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而降低。要出台低保对象补贴措施,落实好对城市低保户按照每人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作,资金由省里补助34%,其余资金市财政配套50%,各县(市)、区财政配套50%.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工作部署,从8月份开始至年末,要对全市11.52万城市低保对象,1955名资源枯竭型破产企业低保对象和2.67万低保边缘户,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发放阶段性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分别负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九、加强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合理心理预期

  (二十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恰当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合理生产和消费。要通过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看待价格上涨的原因和影响,防止出现市场放大效应和社会心理的恐慌。(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

  十、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发挥调控物价的整体合力

  (二十三)学习先进经验。要加强与外省、市在价格调控政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外地价格调控经验,提高我市价格调控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价格重大波动调控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调,落实价格调控责任制,制定价格波动应急工作预案,定期召开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多角度了解价格信息,深层次剖析上涨原因,研究解决价格调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责任单位)

  (二十五)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市、县(区)、乡镇(街道)的政策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及时上报、互通有无、协同作战、全面调控,实现价格调控措施有创新、落实价格政策无死角、完成调控任务有效果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鞍山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鞍山市价格重大波动调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葛海鹰 副市长

  副组长:杨庆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德民 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丛 波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宫毅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广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铁生 市规划局副局级调研员

  马 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级调研员

  葛长远 市房产局副局长

  李绍新 市农委副主任

  金玉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林 宏 市商委副主任

  陈 涛 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副队长

  贾 尧 市粮食局副局长

  李建新 市政府法制办副局级调研员

  郭继光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局长

  宋 涛 海城市副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副县长

  邓延发 岫岩县副县长

  解泽林 铁东区区长助理

  谭 泓 铁西区副区长

  何 方 立山区副区长

  李荣刚 千山区副区长

  郭广东 市工商局副局长

  薛德涛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价格调控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付德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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