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政发〔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4-18
生效日期:2014-4-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精神,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炼油等行业过剩产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积极改善宏观调控,有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全力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大力优化产能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努力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的市场环境。加强政府引导,综合运用经济、 变更、社会保险欠费及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集资偿还等问题。接收和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应按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富余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妥善安置,并落实自主创业、帮扶就业等政策。同时,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工作。
(七)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问责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效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拓宽监管渠道,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特别是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把土地、环保、信贷关,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