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文 号:泰价费〔2007〕164号
发布日期:2007-9-4
执行日期:2007-9-4
生效日期:1900-1-1
市区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减轻生猪和猪肉副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经营者)负担,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维护全市副食品价格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8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履行价格调控监管职能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苏价电传[2007]19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征收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涉及生猪或猪肉副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户)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治安联防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企业年度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变更收费、卫生许可证换证审查费、遗失补领卫生许可证收费、道路运输工本费等10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2、对调入生猪的合法装载运输车辆(含省外)免收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操作办法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生猪运输车辆实行免费通行的通知》(苏公交[2007]81号)执行。
3、对涉及生猪或猪肉副食品生产流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4、收费单位如提前预收的费用,应将多收金额退还给缴费者,不能退还的,应在下次收费时扣减。
以上收费项目的减免期限是:2007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
请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收费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公布减免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执行时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我局将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泰州市涉及生猪或猪肉行政事业收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执行时间:2007年8月15日-12月31日
项目 | 收费主体 | 缴费主体 | 原收费标准 | 减免征收标准 |
治安联防费 | 公安 | 生猪饲养、屠宰、猪肉经营企业(户) | 按应派联防人数,50-500人的单位选派1-2人,标准为180-220元/人.月;50人以下经营者2-3元/人.月,对个体生猪养殖户免收。 | 按应派联防人数,50-500人的单位选派1-2人,标准为90-110元/人.月;50人以下经营者1-1.5元/人.月,对个体生猪养殖户免收。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 卫生 | 猪肉经营企业(户) | 年产值超过200万元,500-600元;年产值100-200万元,300-400元;年产值10-100万元,100-200元。 | 年产值超过200万元,250-300元;年产值100-200万元,150-200元;年产值10-100万元,50-100元。 |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卫生 | 生猪屠宰、猪肉经营企业(户) | 10元/证,已收审查费的,不再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 5元/证,已收审查费的,不再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
遗失补领《卫生许可证》收费 | 卫生 | 生猪屠宰、猪肉经营企业(户) | 10元/证 | 5元/证 |
许可证 变更收费 | 卫生 | 生猪屠宰、猪肉经营企业(户) | 10元/证 | 5元/证 |
换证审查费 | 卫生 | 生猪屠宰、猪肉经营企业(户) | 50元/证 | 25元/证 |
集贸市场 管 理 费 | 工商 | 生猪饲养、猪肉经营企业(户) | 不超过成交额的0.8% | 不超过成交额的0.4% |
个体工商 管 理 费 | 工商 | 生猪饲养、猪肉经营企业(户) | 营业额0.4%,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 | 营业额0.2%,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按营业额0.1%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 |
企业年度 检 验 费 | 工商 | 生猪饲养、屠宰、猪肉经营企业 | 50元/户 | 25元/户 |
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 交通 | 生猪饲养、猪肉运输户 | 5.0元/证 | 2.5元/证 |
车辆通行费 | 交通 | 生猪、猪肉运输车辆 | 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