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令第200号
发布日期:2014-5-20
执行日期:2014-7-1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