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5-17
执行日期:2014-7-1
(2014年2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茶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处理;属于应搬迁拒不搬迁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费用由责任企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金属超标肥料或者剧毒、高毒、高残留超标农药的,视其危害情节,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和销售重金属、农残超标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处理,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