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任字第09401748270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花莲县政府府人任字第09401748270号令修正发布第3、5、7、9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3条 本场置场长,承县长之命,兼受县政府教育局之指导、监督,综理场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5条 本场置干事、佐理员。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