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字第0940014122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订定「大陆籍航空公司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作业程序」
一、(制定依据)
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4年11月30日陆经字第0940021815号函办理。
二、(制定目的)
为利大陆籍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以下简称大陆业者)申请于春节及其前后期间飞航包机载运台湾地区居民往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两岸春节客运包机),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三、(申请资格)
申请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以经大陆民用航空主管机关指定之六家大陆业者为限。
四、(飞经航路)
大陆业者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其来程(由大陆飞往台湾)及去程(由台湾飞回大陆)应依现行台北/高雄飞越香港至大陆之航路飞航。
五、(停降航点)
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之航点,大陆地区限定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及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台湾地区则限定为中正及高雄国际机场。
六、(包机期间)
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之期间自中华民国95年1月20日起至95年2月13日止。
七、(飞航架次、额度)
大陆业者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其飞航架次总计以往返各36架次为限。
八、大陆业者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前,应先向民航局国际机场时间带协调委员会协调工作小组申请取得于中正或高雄国际机场起降所需之时间带。
九、(承载对象)
搭乘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之旅客,以持有双方合法有效入出境证照之台湾地区居民为限。
十、(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大陆业者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于预计起飞十工作日前检附申请书(如附件)、包机合约副本及保险证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请或委托飞航国际航线之本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代理申请。
十一、大陆业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者,应委托飞航国际航线之本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代理处理机场运务及旅客消费权益相关事宜。
十二、大陆业者于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进入台湾地区时应已备妥保证函,证明其航空器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及航空人员检定证、体格检查及格证均为有效。民航局航务、机务查核人员得视需要进行查核。
十三、(其它事项)
本作业程序未规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及其它有关国际航线包机作业规定办理。
十四、本作业程序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