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字第0940014122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4001412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4年11月30日陆经字第0940021815号函办理。
二、(制定目的)
为利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以下简称业者)申请于春节及其前后期间飞航包机载运台湾地区居民往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两岸春节客运包机),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三、(申请资格)
申请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以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核准经营国际航线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之六家业者为限。
四、(飞经航路)
业者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其来程(由大陆飞往台湾)及去程(由台湾飞回大陆)均应依现行台北/高雄飞越香港至大陆之航路飞航。
五、(停降航点)
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之航点,大陆地区限定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及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台湾地区则限定为中正及高雄国际机场。
六、(包机期间)
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之期间自中华民国95年1月20日起至95年2月13日止。
七、(飞航架次、额度)
六家业者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其飞航架次总计以往返各36架次为限。
八、业者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前,应先向民航局国际机场时间带协
调委员会协调工作小组申请取得于中正或高雄国际机场起降所需之时间带。
九、(承载对象)
搭乘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之旅客,以持有双方合法有效入出境证照之台湾地区居民为限。
十、(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业者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应经民航局航机务审查合格并于预计起飞十工作日前检附申请书(如附件)、包机合约副本及经审查合格之「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新增航线及既有航线更换机种飞航-航务、机务审核表」报请民航局核准后,始可飞航。
十一、民航局航务、机务查核人员得视需要以组员方式赴大陆地区进行航机务查核。
十二、(其它事项)
业者应随时提报有关大陆民航主管机关对于两岸春节客运包机准驳情形,供政府各相关单位参考。
十三、本作业程序未规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
国际航权分配及包机审查纲要等有关国际航线包机作业规定办理。
十四、本作业程序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