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监字第0940202591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监字第094020259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6109号函准予备查
第2条 本作业程序所称「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之重大讯息,系指上柜公司主动提供或本中心主动查证之下列事项:
一、上柜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发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绝往来、无法如期偿还到期或债权人要求赎回之普通公司债或转换公司债或其它丧失债信情事者。
二、上柜公司及其负责人因诉讼、非讼、行政处分或行政争讼事件,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者。
三、严重减产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 等相关法令所为之禁止股票转让之裁定,或保全处分在内。
六、重要备忘录(合并或分割备忘录除外)或策略联盟或其它公司业务合作计划或重要契约之签订或解除、改变业务计划之重要内容或完成新产品开发。
七、董事会决议减资、合并、分割、收购、股份受让、解散、增资发行新股、参与设立或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包含私募公司债)、员工认股权凭证或其它有价证券计划;或参与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未于同一日召开、决议或参与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之公司嗣后召开之股东会因故无法召开或任一方否决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议案、或董事会决议合并后于合并案进行中复为撤销合并决议者,惟依企业并购法第十八条第六项及第十九条规定者除外。
八、本款删除
九、本款删除
一○、公司与关系人间交易事项:取得或处分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及其它固定资产,每笔交易或一年内与同一相对人交易累积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营建业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其每笔交易或一年内与同一相对人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达新台币五亿元以上者。
一一、本款删除
一二、发生灾难、集体抗议、罢工或环境污染情事,其获保险理赔前之预估损失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
一三、本款删除
一四、大众传播媒体报导或投资人所提供讯息有重大影响上柜公司之有价证券行情者。
一五、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八第三项所规定公司股权变动之事由并收到通知者。
一六、本款删除
一七、本款删除
一八、本款删除
一九、本款删除
二○、金融控股公司因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相关规定而被主管机关处罚者;或金融控股公司对其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丧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控制性持股,经主管机关限期命其改正或废止其许可者。
二一、本款删除
二二、本款删除
二三、本款删除
二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申请终止其有价证券柜台买卖者。
二五、上柜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柜)子公司之股份逾该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七十者;或上柜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七十为另一已上市(柜)之公司持有者。
二六、上柜公司已提出股票转上市买卖申请因故自行撤件者。
二七、其它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情事,或其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之重大决策。
上柜公司之未上市(柜)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项各款情事者,视同上柜公司重大讯息,前述所称「重要子公司」系指上柜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定义之子公司于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资料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或会计师认为其对受查公司财务报告影响重大子公司:
(一)上柜公司之营业收入来自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柜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数量或总进货金额来自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柜公司之总产值(含自制、委外及外购等)来自该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柜公司对该单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资金额累计达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且一亿元以上者。
(五)上柜公司对单一子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金额合计达净值百分之
四十且一亿元以上者。
(六)单一子公司税前损益占上柜公司合并报表之税前损益达百分之五十且一亿元以上者。
上柜公司属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其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遇0有前项各款情事者;上柜公司属母子公司关系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柜)之母公司遇有前项各款情事者;视同上柜公司重大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