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粮食局
文 号:苏粮产(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11-15
执行日期:2007-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粮食局,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企业。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局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行)》(苏粮产(2001)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审批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但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产业指导处是具体承办的职能部门。各地粮食局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省粮食局对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库区在江苏省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或公路,交通便利;
(三)独立库点完好散装仓容必须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具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粮情测控系统、地上笼或地槽形式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对于散装粮堆粮线在6米以上的高大房式仓、浅圆仓等应配备符合国家粮库设计要求的环流熏蒸系统;应配备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具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并能够保证省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储粮状态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
(六)不同仓容规模应具有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3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 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粮食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地方储备粮的承储资格审批办法,并抄送江苏省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粮食局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行)》(苏粮产(200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具体条件标准
序号 | 内容 | 控制 要点 | 具体条件标准 | 备注 |
1 | 库区周边环境 | 污染源 | 1公里内无污染源,包括:水泥厂、化工厂、粉尘类物质堆场。 | |
危险源 | 1公里内无危险源,包括:加油站、油库、液化气储罐、危险化学品仓库。 | |||
与居民区距离 | 与居民区进行有效隔离。 | |||
2 | 交通 | 公路 | 三种交通方式中必须具备一种。其中铁路专用线、码头可以在库区内,也可在库区外,但距离不超过1公里;只有公路交通方式的,库区与主要公路(县级公路及以上)的距离不超过10公里,且路面质量良好。 | |
铁路 | ||||
码头 | ||||
3 | 库区 条件 | 仓房容量 | 申报库点为独立库点,符合承储条件的完好散装仓容必须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 | 仓容量计算按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粮食容重按中等质量小麦750kg/m3计算。 |
消防 | 符合消防规定。由当地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 | |||
防洪能力 | 能够抵御50年一遇洪水。 | |||
4 | 仓房 | 防水 | 屋面无渗漏。 | |
防潮 | 墙体、地坪有防潮措施,且效果良好。 | |||
门窗 | 完整、密闭,开启灵活。 | |||
通风 | 有通风口,具备地上笼或地槽形式的通风道。 | |||
测温 | 具有符合现行标准计算机测温系统,不含测温表。 | |||
熏蒸 | 对于散装堆粮线在6米(含6米)以上的高大平房仓或浅圆仓应配备符合国家粮库设计要求的环流熏蒸系统。 |
序号 | 内容 | 控制 要点 | 具体条件标准 | 备注 |
5 | 检化验 | 化验室 | 有固定专用化验室。 | |
化验仪器 | 要求具备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分析天平、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检验设备。 | |||
6 | 设备 | 计量设备 | 具有30吨(含30吨)以上汽车衡或连续散粮秤。只有公路一种接发方式必须配置汽车衡,有水路的可以用散粮秤替代。 | |
输送设备 | 具有4台(含4台)以上移动式胶带输送机。 | |||
清理设备 | 具有2台(含2台)以上清理筛。 | |||
风机 | 具有4台(含4台)以上离心式风机或轴流风机。 | |||
计算机 | 具有2台(含2台)以上能够保证省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计算机。 | |||
7 | 人员 | 保防员和化验员数量和资质。 | 2万吨≤仓容<5万吨,检验员≥2人,保防员≥4人; 5万吨≤仓容<10万吨,检验员≥3人,保防员≥7人; 仓容≥10万吨仓容以上,检验员≥4人,保防员≥10人。 | 具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 |
8 | 仓储 管理 | 储粮安全 | 无有害生物危害,无不宜存粮油,无有害物质污染。 | 符合“一符四无”即“帐实相符,无有害生物危害,无不宜存粮油,无有害物质污染,无人为责任事故”标准。 |
储粮事故 | 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3年内粮食未出现损坏等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 | |||
生产事故 | 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3年内未出现人员及财产损失的消防及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重伤。 | |||
违规纪录 | 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3年内没有发生违反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 | |||
9 | 财务 状况 | 资产状况 | 申请年度前3年的每一年,资产负债率应<80%,当资产负债率≥80%时,流动比率不应低于1:1。 | 出具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盈亏情况 | 申请年度前3年累计不发生经营性亏损。 | |||
资信 | 申请年度前3年的每一年, 资信为B级或相当于B级以上。 | 由开户银行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