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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

时间:2005-12-01

发文单位:台湾当

文  号:台财库字第09403525530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403525530号令修正发布第9、17条条文

第9条 酒精进口业者申请进口酒精供加工使用或分装销售,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自行加工制酒使用或分装销售者,检具酒制造业许可执照影本及工厂所在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合格之证明文件。

二、供他人加工制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装销售者,检具委托契约、委托人之酒制造业许可执照影本及工厂所在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合格之证明文件。

三、原产地(国)之政府、原产地(国)政府授权之商会、出口地(国)政府或出口地(国)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原产地证明。

进口酒精供工业、制药及军事使用之自用原料,免取具酒进口业许可执照,但应于报关时检附下列文件:

一、供制酒及制药以外之工业使用:检附经经济部工业局同意或证明用途之文件。

二、供制药工业使用:供制药酒以外之制药工业使用者,检附药商许可执照及药品许可证,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核发同意或证明用途之文件,但供研发新药者,得以研发计划书替代药品许可证;供制药酒工业使用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同意文件。

三、供军事机关、军事学校及军医院使用:检附经国防部同意或证明用途之文件。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该机关出具同意或证明用途之文件时,应副知中央主管机关,并就进口酒精之使用,督导或管理之。

第17条 酒精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及贩卖业者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

一、酒精贩卖业者违反第七条规定未向营业所在地之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登记者处罚锾,并得禁止其贩卖。

二、酒精进口业者违反第八条规定,进口酒精供作与申报不符之用途者处罚锾,再犯者除处罚锾外并得禁止其进口。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酒精变性后未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还原为未变性状态者处罚锾。

四、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填送报表或未向购买人索取用途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明文件或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并留存二年者处罚锾。填送报表内容不实者,第一次由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第二次处罚锾,第三次除加重处罚锾外,并得禁止其产制、进口及贩卖。酒精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及贩卖业者违反第十条规定者依消防法、劳工安全卫生法、劳动检查法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令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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