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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

时间:2013-12-19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 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生产、销售和进口,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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