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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时间:2007-11-09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发布日期:2007-11-9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供给安全,根据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原粮,是指收割、打碾、脱粒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

  本条例所称成品粮,是指由原粮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粮食,包括面粉、大米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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