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食油)的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及《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急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实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时,要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稳定社会,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
二、粮食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 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粮油价格、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哄抢粮油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