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文 号:厦贸发内贸(2007)680号
发布日期:2007-12-11
执行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各商业行业协会、相关零售企业:
为规范零售行业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五部委《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零售业促销管理的规定
规范促销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十分重视,制订出台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出台了《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各有关部门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办法》、《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消费环境,完善管理机制,打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买得明白、买得放心、买得实惠。
二、 建立厦门市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贸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成立厦门市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我市规范零售行业促销行为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推动我市规范零售业促销工作的开展,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各区经贸、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有关信息,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规范零售业促销管理工作。
三、 广泛开展学习、贯彻《办法》和《规定》活动
《办法》和《规定》是规范零售行业促销行为的重要规章和文件。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各种刊物、网站、宣传栏、座谈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宣传、领会规范促销的内容和规定。厦门市商联会、各商业行业协会以及各商家协会要积极组织会员学习《办法》和《规定》,开展各类宣传和学习的活动。各商业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办法》和《规定》,在促销活动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以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促销活动,做到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
在12月上旬,由市贸发局牵头组织开展零售企业负责人培训会,邀请商务部相关司、局领导来厦举办规范零售业促销行为的专题培训,解读《办法》内容,指导企业开展规范促销活动,提高零售企业对《办法》的认识,促进企业自觉规范促销行为。
四、 高度重视商业促销的安全工作
时值岁末,是各种商业促销活动的集中时期。近期,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在促销活动中发生群众踩踏恶性事件。各商业企业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促销活动的安全工作,在近期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促销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不要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特别是不准开展粮、油、盐、肉、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五、 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和《规定》要求,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当在开展促销活动5日前,将促销涉价情况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将安全应急预案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区物价、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是企业备案的受理机关。请各商业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物价、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促销活动的备案。
六、 开展规范促销行为的专项检查
为有效规范零售业促销行为,在今年12月至明年2月份,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开展全市规范促销行为的专项检查。
(一)检查重点和对象
重点检查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在圣诞、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企业店庆、周年庆、新店开业等大型促销活动。
(二)检查要求
1、对照《办法》和《规定》要求,对本地区零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填写《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表》和《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贸发局。
2、引导零售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卖场环境、营销设备、附属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消费安全和便捷购物,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超市、大型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等应参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SB/T10400-2006)的要求,对店铺进行安全环境设计和改造。
3、对违规、违法促销的,给予警告和曝光,行为严重的,按相关 规定处理。
(三)检查总结
各区对专项检查情况要及时总结、汇总,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检查,建立我市商业行业促销活动检查制度,在重大节假日和各种商业庆典活动期间开展联合检查,有效规范我市零售商促销行为。对检查结果要进行认真的总结、点评。
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专项检查期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商报、海峡导报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规范促销的有关规定,让广大消费者熟悉了解规范促销的规定,自觉抵制、举报违规促销行为。对检查情况要跟踪宣传报道,对违规促销,行为严重的,给予批评曝光。
八、加强商业信用建设
鼓励各商业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档案,开展行业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对存在违规促销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大,或明显存在主观故意的企业,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各类信用评比、评选(如纳税信用等级、价格诚信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时,予以一票否决,2年内不得当选。
附件: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8号令)(略)
2、《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略)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厦门市贸发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