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4-26
执行日期:2002-5-10
生效日期:2004-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的条件与经纪人的设立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经纪人协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工商登记的经纪人,必须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逾期不申请审核的,原证照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