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4-26
执行日期:2002-5-10
生效日期:2003-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六章 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市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市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特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改组,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组完毕。
改组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