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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2-04-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统[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4-5

执行日期:2002-4-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决算报表质量,推动地方会计报表决算工作,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5月~8月对部分地区进行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抽样稽核工作。

  一、稽核范围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地方编制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2000年度地方会计决算稽核工作,选择部分省市,随机抽取200户基层企业、单位作为稽核样本:

  (一)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选取了天津、河北、黑龙江、大连、河南、江苏、宁波、安徽、广西、重庆、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200户基层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企业、单位(200户稽核名单另文下发)作为稽核对象。

  (二)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稽核样本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在200户稽核样本中,企业、单位各有100户。

  (三)未列入财政部指定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稽核工作。

  二、工作内容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重点是:

  (一)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按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和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被稽核企业、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类别是否齐全,报表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制度的要求;上报会计报表数与企业(单位)会计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

  (三)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并,有无漏报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情况;

  (四)被稽核企业、单位会计报表封面信息填报是否准确、是否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五)企业会计报表“基本情况表”中的主要数据指标如职工人数、企业下岗职工情况、工资及福利、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等,预算单位报表中机构、单位定编人数、财政供养人口等项指标是否准确、真实,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实物量指标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核对被稽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表”中各项客观因素是否符合2001年度会计报表文件规定,上述客观因素是否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七)企业有关长期投资、不良资产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如实披露;是否按照会计报表工作要求编写报表附注并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如实予以披露;

  (八)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向不同使用人(如银行、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同报表的情况;

  (九)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十)被稽核企业、单位的其他会计信息情况。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定于2002年5月8日~8月31日进行,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稽核、总结上报和处理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2年5月8日~5月20日)

  1.全面部署本地区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提出统一工作要求,落实稽核工作组织、人员和工作任务。

  2.组成稽核小组,培训稽核工作业务骨干,熟悉掌握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政策、制度及稽核工作内容。

  (二)具体稽核阶段(2002年5月21日~7月31日)

  各稽核小组进入到基层报表编制企业(单位),检查企业(单位)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其上报给财政部门的会计决算报表、上报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2001年度指标数据和企业、单位有关会计基本核算资料,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细致稽核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2年8月1日~8月31日)

  各列入财政部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范围的地区财政厅(局)要对所承担的稽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本地区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附报软盘)在8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稽核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单位性质、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等;

  2.稽核小组开展稽核工作的情况;

  3.被稽核企业、单位的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稽核情况;

  4.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逐户逐项列明违反了哪些 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被稽核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四)在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如财政部选取的稽核企业、单位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税务、监事会等)有重复的,要及时向财政部汇报。

  财政部将加强对各地区稽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区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财政部沟通。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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