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令2014年第114号
发布日期:2014-3-13
执行日期:2014-3-13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韶府令第114号)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韶府规审〔2014〕3号),已经2014年2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2014年3月13日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 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
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由电网建设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对于在取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抢种人或抢建人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韶关供电局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线路走廊所经之处损坏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与电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对城市景观产生较大影响且具备电缆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韶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在需要供电线路下地的片区建设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设计电缆管沟,并协调韶关供电局同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韶关供电局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当书面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韶关供电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意见的,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设计影响供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