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监管〔2014〕107号
发布日期:2014-2-28
生效日期:2014-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我们编制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28日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