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2-14
生效日期:2014-2-1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如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8501609;传真:010-66026865;电子邮箱:zc@nea.gov.cn。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4日
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7001 能源局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1.发电类 行政
许可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 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三、内设机构(三)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无 省级能源规划部门
47017 能源局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二、提高准入门槛(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三、内设机构(七)煤炭司。……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