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铁路局
文 号:国铁工程监〔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2-19
生效日期:2014-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