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jtysbfzc@mot.gov.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政策 》第四条“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无
企业
15037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1.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无
公民、个人
2.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
许可
无
公民、个人
3.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行政
许可
无
公民、个人
15038
交通运输部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1.电台频率指配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第十八条“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无
企业、事业单位
2.电台呼号核配审批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事业单位
3.船舶电台交通系统固定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事业单位
15039
交通运输部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1.政府还贷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08〕11号)第二十六条“转让国道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无
企业、事业单位
2.经营性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事业单位
15040
交通运输部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第八条:“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
有关部门
外国籍船舶
15041
交通运输部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无
企业、个人
15042
交通运输部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
无
外籍船舶或飞机
15043
交通运输部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无
企业
15044
交通运输部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无
企业
15045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公路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无
企业
2.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3.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5046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无
项目法人
15047
交通运输部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第十条“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第十一条“共同打捞合同和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合同报送审查批准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对打捞作业实施方案核的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合同审批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无
企业
15048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无
项目法人
15049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无
企业
15050
交通运输部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第七十条“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意欲从事引航员职业申请引航员注册,应由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
无
个人
15051
交通运输部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第二条“《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报交通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批”。
无
行政机关
15052
交通运输部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规定“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无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