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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基本法」

时间:2005-11-3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6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61号令修正公布第2、5条条文

第2条 人民为教育权之主体。

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文涵养、爱国教育、乡土关怀、信息知能、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其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为实现前项教育目的,国家、教育机构、教师、父母应负协助之责任。

第5条 各级政府应宽列教育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并合理分配及运用教育资源。对偏远及特殊地区之教育,应优先予以补助。教育经费之编列应予以保障;其编列与保障之方式,另以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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