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许可〔2006〕172号
发布日期:2006-12-11
执行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1900-1-1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省汽车集团公司闽汽项二[2006]103号文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我委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司研发中心改造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公司原有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基础上,引进30台(套)关键研发设备,增强公司研发中心开发能力。
二、项目总投资为2741万元(含用汇320.3万美元),资金全部由企业自有资金中盈余公积发展基金解决。项目建设期12个月。
三、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