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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审核作业规定」

时间:2005-11-3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技(一)字第0940148742C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0940148742C号令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94年11月30日生效

二、技术学院提出申请改名科技大学时,应已设立或改制满三年,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并得根据学校资源、办学成效及改名大学规划情形,由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择优核准:

(一)校地:

应符合「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之规定。

(1)学校校地面积计算,以现有之校地为原则:如学校承租国营事业土地或公有土地,经本部核定,并依规定完成使用分区变更及地上权设定,且已进行开发使用者,并经审议委员实地访视后,得列入校地面积计算。

(2)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长期租赁证明及使用计划,并经本部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一公顷。

(二)校舍:

应符合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之规定。校舍面积计算方式比照技专校院增减、调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额审查原则办理。

(三)师资:

1.各校师资员额最低要求:

(1)生师(专任教师)比:?全校生师比(含进修学院及进修专校)应在三十二以下,且日间部生师比应在二十五以下。专任教师系指合格专任讲师以上师资,兼任教师以四名折算为一名专任教师,本部介派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得列入计算。

(2)专任师资结构:

全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师资占全校实际专任讲师以上教师人数之比率:申请改名时应达百分之四十以上;改名第三年应达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改名第五年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实际专任讲师以上教师系不含兼任教师折算之专任教师、本部介派之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护理实习临床指导教师。

2.师资计算方式:

(1)以专任教师为计算基准,兼任教师每周授课达二小时以上者,以四名折算为一名专任教师。但以兼任折算为专任之教师数不得超过实际专任教师数之三分之一,超过部分不计。

(2)专任教师系指经本部审定资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且支给专任教师薪资者。仅支给钟点费却发给专任聘书者,仍以兼任计算。

(3)依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 定聘任之专任专业技术人员与依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遴聘办法甄审合格持有聘书之专任专业及技术教师,比照同职级之专任教师计算;其专任不得多于专任教师总数之八分之一,超过者不计。但情形特殊报经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4)设有护理科系之学校,由学校所聘任之专任护理实习临床指导,如具有护理学士学位或护理师执照者,得折算为○.四名讲师。大学部之专任护理实习临床指导,应同时具有护理学士学位及护理师执照方得折算。另计算全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师资比时,护理实习临床指导教师人数得予扣除。

(5)于本校任职二年以上,经学校核准以全时前往国内外大学进修,并订有契约,承诺于学成后返校任教之专任教师,得列入计算,并不得超过实际专任教师总数之百分之十,超过者不列入计算。但师资延聘不易之稀有类科,项目报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6)本职为学校专任行政人员于学校兼任教学者,仅得以兼任教师计算。

3.学生数之计算

(1)学生数以具备正式学籍之学生为计算基准。研究所学生须加权计算,硕士生加权二,博士生加权三。

(2)全校学生人数之计算包括日间部、夜间(进修)部、在职班、在职专班、进修专校(学院)之学生数。

(3)全年在校外实习之班级数,不列入学生数计算。

(4)经本部核准实施春秋二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实际在校上课之系科班学生计算。

4.应有之专任师资中,系科专业课程之师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专业课程之师资具助理教授以上资格者应有百分之四十以上。且教授人数应有适当之比例。

5.专业课程师资之认定,其专业背景及从事之研究内容必须相关,且所教授科目有二分之一以上为课程表所订之专业基础科目、专业核心科目或校定之专业科目。

6.专任教师中具二年以上年资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或持有专业证照者,应有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时持有者以一人列计)。

7.针对教师进修、研究及升等订有完善之奖励或辅导制度,并有具体成效者。

8.各系科聘任师资应符合专业,适才适用。

(四)设备:

1.各系(科)应依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教学、研究及实验、实习所需之仪器、设备及场所。

2.应设有图书馆,图书馆总馆楼地板面积不得低于五千平方公尺;并已完成学术、校园网络建置及图书馆自动化设施。图书馆配合各系(科)之需求应有充足之专业图书、期刊,且藏书量总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册,每系(科)之专门期刊至少二十种。

(五)学校规模:申请时,学校至少应有十二个以上学系(含单独设立之研究所),且应涵盖三个以上不同性质之学术研究领域。

(六)办学绩效:

1.由专科改制技术学院之学校,改制时所提规划(至提出申请之时)及本部要求条件均已完成。

2.近三年校务发展在教学、研究、推广及建教合作各方面成绩优良。

3.系(科)、所办理成效良好,并有具体绩效证明。经本部评鉴,行政类应为一等,另全校所有评鉴系中需有十个系评鉴为一等或百分之九十之系评鉴为一等,并不得有系科评鉴为三等以下。

4.积极推动实务性研究成果优良,确有具体事实。学校最近三年平均每年接受政府、民间机构项目委托进行之研究计划,全校平均每系(科)至少应达六件以上。国科会补助之研究计划,不得含奖励案;政府、民间机构委托进行之研究计划,不得含技术服务。

5.近三年学校校务行政运作正常,并已建立健全制度,未经本部列为重大行政疏失。

(1)申请学校如系私立者,应依私立学校法规定,办理下列事宜:?召开董事会议及进行董事之改选、补选等,运作正常并按时报备有案按时办理财团法人之设立及变更登记,并报备有案参加私立学校退休抚恤基金,且学校之退休抚恤办法经本部核备有案

(2)学校校长及人事、会计等处室主管,均依规定聘(任)用合格人员担任,并经本部备查有案。

(3)学校其它学术行政主管之聘(任)用,已建立完善制度并依规定办理。

(4)学校组织规程及各项重要规章均依规定订(修)定,并报部有案。

(5)学校校务会议、教师评审委员会、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等重要会议之组成及运作正常。

(6)学校校务行政计算机化运作确有成效。

(7)已建立教学评量指标,并有具体成效。

(8)招生、学籍、课程、财务、人事、会计等事项,均依规定办理且运作管理完善,无重大行政疏失事项。

(七)国立技术学院申请改名科技大学者,应与邻近他校提出完整整并计画,并经双方校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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