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300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3001号令修正公布第11、14、23条条文;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11条 华侨证照服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华侨身分及印鉴证明事项。
二、关于侨团、侨胞回国接待事项。
三、关于归国华侨服务事项。
第14条 侨务委员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五人或六人,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九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八人至十二人,视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稽核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六人,视察十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三十六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八十四人至一百零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六人至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23条 本法自公布尔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