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9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91号令修正公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大众运输,系指具有固定路(航)线、固定班(航)次、固定场站及固定费率,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公共运输。
适用本条例之大众运输事业,系指依法成立,并从事国内客运服务之下列公、民营事业:
一、市区汽车客运业。
二、公路汽车客运业。
三、铁路运输业。
四、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业。
五、船舶运送业。
六、载客小船经营业。
七、民用航空运输业。
出租车客运业比照大众运输事业,免征汽车燃料使用费及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