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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发展大众运输条例」

时间:2005-11-3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9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91号令修正公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大众运输,系指具有固定路(航)线、固定班(航)次、固定场站及固定费率,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公共运输。

  适用本条例之大众运输事业,系指依法成立,并从事国内客运服务之下列公、民营事业:

  一、市区汽车客运业。

  二、公路汽车客运业。

  三、铁路运输业。

  四、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业。

  五、船舶运送业。

  六、载客小船经营业。

  七、民用航空运输业。

  出租车客运业比照大众运输事业,免征汽车燃料使用费及使用牌照税。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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