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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用航空法」

时间:2005-11-3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8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81号令修正公布第37条条文

  第37条 使用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应依规定缴纳使用费、服务费及噪音防制费;其收费标准,由交通部订定公告之。

  前项之噪音防制费应做为噪音防制之用,该项费用应优先用于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机场附近噪音防制设施,其余得视需要用于相关居民健康维护、电费、房屋税、地价税等。

  第一项各项费用中,场站降落费应按各机场征收之比例,每年提拨百分之八做为该机场回馈金,该项费用应用于补助维护居民身心健康、奖助学金、社会福利、文化活动、基层建设经费、公益活动等。

  第二项、第三项经费分配及使用办法,由交通部订定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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