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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台北市台北都会区捷运固定资产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时间:2005-11-3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4)府法三字第09427337600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733760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4条;并自公布尔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为有效推展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以下简称捷运系统)设备重置,并筹措因捷运系统设备汰旧换新之财源,以促进捷运系统稳定健全之发展,提升捷运服务水准,特设置台北市台北都会区捷运固定资产重置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 另有规定外,依本自治条例规定办理。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由捷运系统各级出资政府共同设置。

  第3条 本基金以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主管机关;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为管理机关。主管机关为收支、保管及运用本基金,应设台北市台北都会区捷运固定资产重置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其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捷运系统设备,指与捷运营运相关之机械、交通与运输及杂项等设备。

  第5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下:

  一、捷运系统相关设施、设备之租金收入。

  二、依预算程序拨充之款项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对外举借之款项。

  六、其它有关收入。

  第6条 本基金之资金用途如下:

  一、捷运系统设备重置支出。

  二、偿还对外举借款项之本息。

  三、管理本基金所需之费用支出。

  四、从事本国各级政府公债、国库券、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及其它短期票券等之短期投资支出,或经政府核准成立,具信用评等之债券型基金。

  前项资金如有剩余,得支应捷运系统土建设施之重置支出。

  第7条 本基金之收入及支出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五条规定收入之款项,拨入本基金专户收帐。

  二、支出程序:依第六条规定支出款项,由管理机关依年度预算程序拨用。

  第8条 本基金之资金应于市库代理银行设置专户存储。

  第9条 捷运系统营运机构应拟订重置计划,送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管理机关依预算程序办理。

  前项计划执行之相关作业,管理机关得委托捷运系统营运机构办理。

  第10条 管理机关或捷运系统营运机构,每季应定期向管理委员会陈报办理财产重置之执行情形。

  第11条 本基金因资金短绌,不敷支应捷运系统设备重置之支出时,由捷运系统各级出资政府按出资比例,依预算程序提拨或由本基金对外举借。

  前项举借应由管理机关拟订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12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前项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结束并办理决算,其余存权益由捷运系统各级出资政府依出资比例分配。

  第14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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