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14]2号
发布日期:2014-1-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加强县级、强化乡镇,政府主导、多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加快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服务主体,逐步健全完善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导、以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为基础、农牧业科研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通过3—5年时间,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农牧业服务体系新机制,组建素质较高、人员稳定的基层队伍,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公益性、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组织互相补充、分层发展,逐步实现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切实加强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理顺县(区)政府对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站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乡镇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履行公益性职责。加强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切实改善办公条件和装备水平,提升农技推广能力。在主导产业集中的农业区,建立农技推广区域站,负责所辖乡镇的农技推广工作,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质量。依托村级农业技术员、科技示范户、防疫员,利用现有设施,采取民办公助、技物结合、开放运行的方式,探索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牧区以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站为重点,强化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功能,深入推进生态畜牧业建设。
(二)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市(州)、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完善植物疫情监测网络,强化植物疫情监测、处置等工作。加强市(州)、县、乡镇三级兽医服务网络和州级兽药质量监测和残留监控所、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急物资储备库、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进省动物隔离观察场等保障条件建设。加强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继续强化动物疫病和病虫鼠害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完善突发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提升专业防治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市(州)、县、乡镇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体系,完善设施配套,强化能力培训,提升检测水平。建立健全奶站及屠宰市场监管体系和生鲜乳第三方监测机制。继续开展终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向生产企业和基地延伸,逐步推行农畜产品生产准出制度,建立以生产、贮存、包装、流通、销售为链条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四)完善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农艺融合机制,积极开展关键技术集成熟化、适用机具组装配套服务。建立健全以县级机构为主体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强化农机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农机维修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服务体系,加强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五)建立健全农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现有县、乡农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农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纠纷调解、档案管理等服务,形成信息顺畅、管理规范的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向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集中,加快发展土地草场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县、乡农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及时妥善调处矛盾纠纷。
(六)加强农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由政府主导建设区域性、标准化的农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发展农畜产品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社区直销菜店等市场流通体系经营主体。在主导产业的优势产区,加强产地专业市场建设,重点强化冷藏保鲜设施、电子交易结算、质量检测、信息采集发布、物流配送等设施建设。推进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的田间市场建设。培育以农牧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流通体系,建立县级农畜产品物流中心,提升农畜产品市场流通水平。
(七)强化金融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信贷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投放重点,开辟“绿色通道”,落实和完善涉农涉牧贷款优惠政策,适当增加涉农涉牧贷款规模和资金。要发挥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支农信用担保平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银担合作,放大对社会化经营性服务体系项目贷款的信用额度,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支持涉农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农牧民需求,逐步增加险种,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理赔服务,提高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水平。
(八)完善农牧业信息服务体系。整合农牧业生产、地理信息、遥感信息等数据,依托青海农牧业信息网、青海省农牧区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12316、12396“三农”服务热线等公共网络平台,与科技等部门结合,建设省级农牧业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涉农政策、农牧业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以及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信息服务,实现涉农部门之间农牧业基础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形成农牧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九)建立完善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组建集网络互连互通与数据交换、分析、处理、服务于一体的农牧业气象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草地、植被、积雪遥感和农牧业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等信息的处理发布体系,提高农牧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健全完善灾害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切实提高农牧业生产领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创新农牧业服务机制
(一)加快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围绕区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专业市场、科技特派员及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市场服务组织。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服务业,着力培养一批入社农牧户多、带动面广、服务功能强、组织化程度高的合作社。支持供销社发展农资、农畜产品流通服务业,推行农资经营“技物”结合。支持现有生产性农牧业企业发展农牧业服务业,使其兼有生产和服务功能。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发展种子种苗、饲料肥料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农畜产品加工物流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农牧业服务业。培育农机作业、机具维修、农畜产品推介、包装和品牌设计、仓储物流、农牧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专业市场运营管护等专业服务公司。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牧区发展研究院、农牧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牧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培训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服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引导和扶持科技特派员、农牧民经纪人改变个体营销服务模式,把服务内容拓宽到技术支持、生产指导、产后处理、项目咨询等方面。
(二)加强服务队伍建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学历提升计划。依托“阳光工程”,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服务企业、农牧民经纪人骨干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大学毕业生下乡支农,加入基层农业服务队伍,优化人才结构。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区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完善基层农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淡化英语考试和 要求,评聘职数向乡镇和生产一线倾斜,调动其服务基层的积极性。
(三)创新科技服务机制。鼓励涉农科研院所、农业院校、供销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通过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开展县、乡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鼓励支持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参(控)股等方式开展农技服务推广工作。强化已组建的油菜、蔬菜、马铃薯等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建设,提升县级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和科技示范应用平台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农牧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动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应用。建立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推进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
(四)强化服务体系管理。全面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对基层农技人员由县农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进行考核,提高服务对象评价比重,切实解决因条块分割造成的管人与管事分离、事权与财权脱节的问题。强化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技术专家负责制、技术推广工作绩效考评制,完善技术推广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巩固“专家组—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农技推广服务长效机制。
四、加强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纳入农牧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实施范围,并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人才培训、服务指导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条件建设项目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补助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工商部门对各类服务实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应给予大力支持。各级税务部门对经营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符合相关规定的,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考核约束机制,深入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强化农资市场和农牧业生产投入品的安全监管。各级发改、科技、国土、商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主动支持,合力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014年1月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