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5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为办理港务警察事务,得设港务警察局,并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务局所辖区域与工业专用港港区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之抢救事项。
二、港区涉外治安案件及其它外事处理等事项。
三、港区犯罪侦防及 之处理事项。
四、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五、其它有关警察法令及警察业务事项。
港务警察局依港务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港务局之指挥、监督。
第6条 港务警察局置督察长一人,课长二人至五人,主任二人或三人,均警正,其中主任一人得由督察长兼任;督察员二人至六人,保防管理员一人,调查员二人,均警佐或警正;课员七人至三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人至八人,职务得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士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巡官四人至十六人,小队长二人至六人,警务佐一人至三人,巡佐三人至四十七人,均警佐或警正;侦查员八人至二十二人,警佐,其中一人至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警员十八人至二百八十人,警佐;技佐二人,查验员二人至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佐一人,查验员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一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二条及前项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