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3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3条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条所列全国性警察业务,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警察制度之厘订、职权调整、机关设置、裁并及警力调配之规划事项。
二、警察业务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营业管理及协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三、预防犯罪、协助侦查犯罪、检肃流氓及处理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警卫安全、警备治安及义勇警察、民防团队等编组、训练、运用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枪、炮、弹药、刀械之管制及自卫枪枝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人民集会、游行许可及其秩序维持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考察、心理辅导之规划、督导及警察学术研究事项。
八、户口查察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入出国与飞行境内民用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物品安全检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十、涉外治安案件处理、各国驻华使领馆及代表机构、官员安全维护及促进国际警察合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十一、空袭防护、演习、防情传递、警报发放之规划、督导事项。
十二、交通安全之维护、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处理等规划、督导及交通统计、纪录、通报事项。
十三、协助查缉走私、漏税、伪钞、仿冒等经济犯罪及财经动态调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十四、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厘订、装备之规划、统筹、调配、管理及本署财产、庶务、出纳、档案事项。
十五、警察业务、勤务之督导及警察纪律之督察、考核事项。
十六、社会保防及社会治安调查之协调、规划、督导事项。
十七、警政 定之。
第7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员八人,组长十人,均警监;主任六人,警监,其中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十四人至十六人,警监,其中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督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警正或警监;技正三人或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五十七人,警正,其中十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五人至七人,警正;专员一百十六人至一百二十二人,警正,其中三十六人,职务得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警务正一百六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警正;科员七十五人至七十九人,技士十四人或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五十人至五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本署及原台湾省政府警政厅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三条、第五条及本条第一项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