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综字第0940096742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综字第0940096742号公告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9点(原名称:推动环境保护有功团体义工人员及环境保护局人员遴选表扬要点)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对于平日热心推动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事务,并有显著绩效者,予以表扬,以充分运用民间环保资源,鼓励全民参与并奖励有功人士及团体对环保的贡献。
二、本要点之奖励对象为推动环保绩效优良,表现卓越之团体及义工人员。
三、奖励类别如下:
(一)团体类。
(二)义工人员类。
四、各类遴选资格如下:
(一)团体类:
1.经政府核准立案之团体,不含社区发展协会及社区(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
2.运用当地资源进行环保工作,据以执行者。
3.近三年内推动环保工作,卓有绩效者。
4.三年内未获本署环保有功团体特优或未获本署其它特优奖项者(三年内曾获环保有功团体优等、甲等可参加特优选拔,若未获选,则不重复颁给优等、甲等奖励)。
(二)义工人员类:
1.热心参与国内环保工作之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1)力行环保工作:社区清洁维护、绿美化、垃圾减量、资源回收、资源再利用等生活环境改造工作,卓有绩效者。
(2)推广环境教育:办理环境教学、展示、讲习、政策宣导、解说等活动,卓有绩效者。
(3)监督通报:担任污染之监督通报工作,消弭重大公害发生或劝导民众改善行为,卓有绩效者。
(4)生活环保:持续推动绿色消费、绿色采购等生活环保工作,且进而影响他人,卓有绩效者。
(5)赞助认养:捐赠、赞助及协助环保活动、认养公共设施场所,卓有绩效者。
(6)环保研究:研究环保理论、实务、应用,在学术领域或实务界有独具创作者。
(7)其它对环保工作有卓越贡献者。
2.受推荐之义工人员,系出于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职责或 责任,并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所从事之环保工作。
3.三年内未获本署环保有功义工人员特优或未获本署其它特优奖项者(三年内曾获环保有功义工人员优等、甲等可参加特优选拔,若未获选,则不重复颁给优等、甲等奖励)。
五、评审方式如下:
(一)初选:直辖市、县(市)环保局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接受各界报名,并办理初审工作后,于十二月底前各遴选至多二名(其人口逾一百万以上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加一名)优异者,将推荐表函送本署,参加全国性选拔。团体类得由本署接受各界报名并办理初审。
(二)实地查访:本署于翌年一月至十二月办理定期及不定期实地查访执行情形,以为遴选依据。
(三)决选:决选委员会由实地查访委员组成,负责决选评审工作。
六、奖励内容如下:
(一)团体类:遴选特优三名,公立团体颁给奖杯,民间团体颁给奖杯及奖励金新台币十二万元;优等三名,公立团体颁给奖杯,民间团体颁给奖杯及奖励金新台币十万元;甲等五名以内,公立团体颁给奖杯,民间团体颁给奖杯及奖励金新台币三万元。
(二)义工人员类:遴选特优五名,颁给奖杯及奖励金新台币三万元;优等六名,颁给奖杯及奖励金新台币二万元;甲等八名以内颁给奖杯及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
七、叙奖方式如下:
直辖市及县(市)环保机关承办人员按下列标准依权责办理叙奖:
直辖市及县(市)环保机关依获得团体及义工人员类数额,优等每名嘉奖二次,甲等每名嘉奖一次,最高以记功二次(含)为限。
八、颁奖日期视办理情形另行公布。
九、本要点奉署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