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商务厅
文 号:皖商机电函(2007)13号
发布日期:2007-11-12
执行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1900-1-1
有关汽车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办便[2007]118号),现紧急通知企业按商务部文件要求,于11月16日前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机电办,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文本。
一、 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报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 申报材料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2、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3、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韩明林, 联系电话:0551-2831210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