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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1-07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文  号:闽工商综〔2007〕549号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印发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企业之家”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把它作为绩效考评一个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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