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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间:2003-07-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文  号:[2003]执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2003-7-30

执行日期:2003-7-30

广东省高级人 》第217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此复

  2003年7月30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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