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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2-05-22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2002]58号

发布日期:2002-5-22

执行日期:2002-5-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快速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和惯例,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包括我国在内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使仲裁裁决更易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国际经济的运行规则,我国于一九九五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与国际经济仲裁制度接轨的 院起诉。

  清理、修订、规范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收集合同文本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02年6月10日至2002年7月1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规范工作。从印刷、销售、使用、管理等不同环节,全面收集汇总各种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汇总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修改意见报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二是统一规范和制发合同文本阶段(时间:2002年7月11日至2002年7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规范确认后的合同文本,立即通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印制、销售和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三是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02年7月31日至2002年8月1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合同文本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率要达到100%,对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部门、单位,要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三、要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级工商、建设、房管、金融、保险、招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经济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确保仲裁法律制度得以全面、深入的推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搞好监督检查。市法制办、工商局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各类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规范合同文本为契机,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引导签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用两年的时间,使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约定率达到80%以上。通过企业参与仲裁活动,更好地实现了解和运用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这一国际通用的规则。

  仲裁委员会要坚持“公正、廉洁,高效、便利”的宗旨,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认真地解决每一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平、合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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