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2-02-28

发文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川高法[2002]53号

发布日期:2002-2-28

执行日期:2002-2-28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中级人 》规定的其它方法送达,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采用公式送达调解书以外的其它仲裁文书,当事人认为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申请撤销 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26、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7、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0)103号《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8、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管辖。

  29、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定的情形之一。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在立案 起两个月内作出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30、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申请再审。人民检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仲裁案件的诉讼收费

  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3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仲裁财产保全或仲裁证据保全、执行仲裁裁决的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

  八、其他

  33、本意见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 的规定。

  34、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