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芬兰
发布日期:2004-11-15
执行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 规定的当地行政复议程序。该复议程序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双方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志刚) (葆拉.莱赫托麦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