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日期:2014-1-17
生效日期:2014-3-1
《海南省实施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