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891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执行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891号令修正公布第17条条文第17条 公务人员官等之晋升,应经升官等考试及格。
公务人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实授现任荐任第九职等职务,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叙荐任第九职等本俸最高级,且经晋升简任官等训练合格者,取得升任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一、经高等考试或经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或于本法施行前经分类职位
第六职等至第九职等考试或经公务人员荐任升官等考试、荐任升等考试或于本法施行前经分类职位第六职等升级考试及格,并任合格实授荐任第九职等职务满三年者。
二、经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荐任第九职等职务满六年者。
前项公务人员如有特殊情形或系驻外人员,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得先予调派简任职务,并于一年内或回国服务后一年内补训合格,不受应先经升官等训练,始取得简任任用资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补训,以本条文修正施行后五年内为限。
前项应予补训人员,如未依规定补训或补训成绩不合格,应予注销简任任用资格,并回任荐任职务,不适用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公务人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实授现任委任第五职等职务,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最高级,且经晋升荐任官等训练合格者,取得升任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一、经普通考试、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或相当委任第三职等以上之铨定资格考试或于本法施行前经分类职位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考试及格,并任合格实授委任第五职等职务满三年者。
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并任合格实授委任第五职等职务满十年者,或专科学校毕业,并任合格实授委任第五职等职务满八年者,或大学以上学校毕业,并任合格实授委任第五职等职务满六年者。
前项升任荐任官等人员,以担任荐任第七职等以下职务为限。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最近五年荐任第七职等职务年终考绩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担任荐任第八职等以下职务。
第二项及第五项晋升官等训练办法,由考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