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1-29
执行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一、本要点依消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支给要点第五点第二款规定订定之。
二、目的:为激励消防人员士气,提升工作效率,以维护公共安全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核发对象:消防机关执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险犯难任务,执行各项勤(业)务有具体贡献、特殊绩效之消防人员。
四、经费来源:本要点之各项奖励金所需经费,由台中县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五、核发项目及金额:依台中县消防局工作奖励金核发标准细目一览表(如附表一)规定。
六、核发作业规定如下:
(一)核发本奖励金,应于每年度编列预算经费支应。如因经费不足,得视情况酌减或不予发给。
(二)各单位应于案件结束后三个月内(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请),详叙具体事迹,填写核发工作奖励金申请审核表(如附表二),由消防局业务主管单位会同人事室、会计室依规定从严审核,签奉消防局局长核准后核实发给。
(三)同一案件如有其它奖金申请规定,不得重复申领本奖励金,如有查报不实经发现者,一律从严议处,并追缴重复领取之奖励金。
(四)以团体名义申领奖励金者,应转发至各实际执勤人员,并视各员贡献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五)执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关规定议处。
七、本要点经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