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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地热发电示范系统补助作业申请须知」

时间:2005-11-29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能技字第09404002580号

发布日期:2005-11-29

执行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济部能源局能技字第094040025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生效,,施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经济部能源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地热发电示范系统探勘之补助,并使申请补助作业有所依循,爰订定本须知。

  二、本局得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办理地热发电示范系统探勘补助相关作业。

  三、申请者应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请表,并检具下列文件,于公告截止日期前送达本局指定之处所。

  (一)整体执行计划:包括地热资源探勘及地热发电开发计划、计划执行能力及应用示范及推广效益。

  (二)地热发电示范系统开发区土地使用同意书。

  (三)电业执照或电业筹设许可证明文件影本;申请者为中央政府各级机关、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者,得免提供。

  (四)电源引接说明书或电业之并联同意书。

  四、申请补助案应经本局初审及评选作业程序,评定受补助对象及其补助金额。

  前项初审应于公告截止期限后七日内为之;审查不合格者,经书面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将不予评选。

  五、本局得邀请政府相关机关(构)代表及专家学者七至九人,组成审议委员会,办理前点评选作业。审议委员会应就初审合格之申请案依下列事项及分数权重配比,进行审议并评定受补助优先序位及其补助金额。

  (一)地热资源探勘及地热发电开发计划(占百分之六十)。

  (二)计划执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三)应用示范及推广效益(占百分之二十)。

  六、审议评分计算及排序规则如下:

  (一)各审议委员评分应分别计算其总得分,并加总后平均分数达七十分(含)以上者为及格。经评定为及格者,方得列入名次序分计分。

  (二)各审议委员应于给分同时评定各申请案之得分高低排定名次序分,评为第一名者,得一分;评为第二名者,得二分;评为第三名者,得三分;余依此类推。

  (三)补助对象排序依「名次序分总计」排定名次,以名次序分总计低者为优先补助对象。名次序分总计相同者,以获一分较多者为优先。

  七、其它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受补助者执行地热资源探勘及地热发电开发计划,应自行办理各项证照、杂照申请及其它相关工作许可。

  (二)本须知未规定之事项,依地热发电示范系统探勘补助要点规定办理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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