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执他字第7号
发布日期:2001-3-6
执行日期:2001-3-6
海南省高级人 对仲裁协议并无特殊要求。仲裁机构受理本案时,仲裁法尚未生效,不应适用《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否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中机公司申请仲裁后,美虹公司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中并未涉及抵押物的执行问题,《抵押协议书》是否有效不应影响该案的执行。
此外,从案件材料看,美虹公司称曾于1995年12月钟裁裁决下发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执行法院未予审理;并称本案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亦存在问题。如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实,你院应督促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