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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时间:2001-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执他字第7号

发布日期:2001-3-6

执行日期:2001-3-6

 海南省高级人 对仲裁协议并无特殊要求。仲裁机构受理本案时,仲裁法尚未生效,不应适用《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否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中机公司申请仲裁后,美虹公司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中并未涉及抵押物的执行问题,《抵押协议书》是否有效不应影响该案的执行。

  此外,从案件材料看,美虹公司称曾于1995年12月钟裁裁决下发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执行法院未予审理;并称本案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亦存在问题。如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实,你院应督促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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