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国能监管〔2013〕459号
发布日期:2013-11-26
生效日期:2013-11-26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监管,我们编制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26日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 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