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人(一)字第0940152246号
发布日期:2005-11-29
执行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40152246号函修正发布第3、4、5点条文三、劳务采购雇用人员进用方式及聘期如下:
(一)由各单位项目签奉核准后依政府采购 定办理,相关用人经费均以业务费列支。
(二)聘期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进用者,聘期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劳务采购雇用人员之薪资事项如下:
(一)薪资基准:由各单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条件及职责程度,比照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聘用人员注意事项附表「聘用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及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附表「约雇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如附表)认定支给报酬之薪点。
(二)支薪方式:
1.派遣人员由人力外包公司于次月五日前支付,再由人力外包公司检具发票及相关付款证明文件,送用人单位,并同履约情形签会本部总务司、会计处,经审核无误后拨付。
2.契雇人员由人事处依各单位提送之名册汇送总务司出纳造薪资册后,于次月五日支给。
五、劳务采购雇用人员之差假规定,比照本部编制内约聘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