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署巡法字第0940018765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一、为维护国家海域管辖权,作为执行法定职权之准据,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为我国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大陆礁层与公海上得行使管辖之事项及限制、禁止水域。
三、海岸巡防机关人员(以下简称海巡人员)执行职权时,应注意下列管辖权之事项:
(一)对于本国船舶应基于船籍国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在本国船舶内犯罪者,以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论。
(二)对于外国船舶之管辖,应特别注意国际惯例或相关 或其它法规规定,请求协助或委托后,执行之。
一百五十五、重大或特殊之案件,影响深远,结案后,为汲取经验与教训,应由侦破单位于各级会报中提报检讨,或制成案例教育教材,函发同仁阅读,以提升执法能力。
一百五十六、各单位应依本规范所定之装备、训练、规定等事项,利用各项勤务时机,加强教育演练。
一百五十七、本规范应依主官、勤务指挥及业务等系统,加强督导考核。